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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提起诉讼时,须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 、因人身受到损害到医院进行治疗的 ,须提交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处方 、住院费用明细等相关就医证据材料;3、要求赔偿交通费损失的,须提交与就医时间相一致的车票存根;4、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须提交就诊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 、工作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情况证明 ,如月收入数额已超过国家纳税标准的应提交纳税凭证;5、要求赔偿护理费损失的,须提交就诊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护理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情况证明,如属雇佣护工进行护理的 ,须出具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协议及护理费票据;6 、要求赔偿营养费的,须提交就诊医院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营养费票据;7、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或认为可能致残的,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完毕后进行。如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 ,则应在起诉时一并提交伤残鉴定申请 。8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如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须提交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与被扶养人关系证明,如被扶养人为受害人父母的 ,须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其父母的子女情况证明;9、要求赔偿其他损失的,须提交相关证明,如要求住宿费的 ,须提交相关票据等。二、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财产受到损害时,提起诉讼须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为修理事故受损车辆所支付的修理费用的发票及修理清单;3、其他损失的相关票据,如交通费损失须提交车票 、误工损失须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情况证明等;4、如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须在起诉时一并提交车辆贬值鉴定申请书。
法律客观: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有过错的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 、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3)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导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违反禁止性规定,结果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1条)5 、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52条)6、驾驶人逃逸时对被侵权人的救济:(《侵权责任法》第53条)(1)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 、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 ,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总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基本上采纳了"运行支配""(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综合判断 。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 ,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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